2023年,全县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对照既定目标任务强化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全县经济稳中有进,持续回升向好。
一、综合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全县实现生产总值(GDP)1010467万元,按可比价格计算(下同),比上年增长5.8%,分别高于全国、全省、全市0.6、1.4、2.2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88942万元,比上年增长4.6%;第二产业增加值187257万元,比上年增长5.2%;第三产业增加值534268万元,比上年增长6.8%。一、二、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23.5%、15.9%、60.6%,分别拉动经济增长1.4、0.9、3.5个百分点。
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县人均生产总值(GDP)为37041元,比上年增长7.0%。
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8.6:18.5:52.9。其中:一产业占比较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二产业占比较上年下降0.9个百分点,三产业占比较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
2023年,全县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594334万元,比上年增长6.7%,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8.8%,拉动经济增长4.8个百分点。
全县完成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3405万元,比上年增收14183万元,增长28.8%。其中:完成增值税8707万元,下降30.1%;企业所得税773万元,增长11.4%;个人所得税380万元,下降28.7%。完成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5553万元,增长14.4%。其中:教育支出53770万元,增长6.3%;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46255万元,增长1.7%;卫生健康支出25833万元,下降16.7%。
二、农业
全县共15个乡(镇)、169个村(社区)、1780个自然村、2305个村民小组。
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468382万元,比上年增长4.7%。其中:农业产值274053万元,比上年增长4.8%;林业产值48820万元,比上年增长5.3%;牧业产值108004万元,比上年增长4.9%;渔业产值28051万元,比上年增长2.0%;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9454万元,比上年增长4.6%。实现农林牧渔业增加值293800万元,比上年增长4.2%。
全年完成粮食种植面积667080亩,比上年增加7785亩,增长1.2%;油料种植面积41174亩,增加5239亩,增长14.6%;糖料种植面积5590亩,增加93亩,增长1.7%;烤烟种植面积69100亩,增加3600亩,增长5.5%;年末茶园采摘面积272640亩,比上年增长4.6%。
全年实现粮食产量162700吨,比上年增长1.3%。其中:夏粮10702吨,比上年增长0.1%;秋粮151998吨,增长1.4%。
全年实现油料产量4257吨,增长22.3%;糖料产量18869吨,增长4.9%;烤烟产量9335吨,比上年增长5.8%;茶叶产量17682吨,下降0.1%。
主要农产品播种面积和产量
指标名称 | 播种面积 | 产量 | ||||
2023年(亩) | 2022年(亩) | 2023年比2022年增减(%) | 2023年(吨) | 2022年(吨) | 2023年比2022年增减(%) | |
粮食 | 667080 | 659295 | 1.2 | 162700 | 160636 | 1.3 |
油料 | 41174 | 35935 | 14.6 | 4257 | 3480 | 22.3 |
甘蔗 | 5590 | 5497 | 1.7 | 18869 | 17986 | 4.9 |
烤烟 | 69100 | 65500 | 5.5 | 9335 | 8825 | 5.8 |
蔬菜及食用菌 | 97620 | 93573 | 4.3 | 74521 | 70968 | 5.0 |
茶叶 | 269047 | 260548 | 3.3 | 17682 | 17708 | -0.1 |
园林水果 | 73267 | 71227 | 2.9 | 26904 | 21719 | 23.9 |
咖啡 | 56878 | 57949 | -1.8 | 7711 | 7363 | 4.7 |
橡胶 | 328087 | 323056 | 1.6 | 16519 | 13373 | 23.5 |
全年木材采伐量199541立方米,比上年增长19.2%。全年完成造林面积1271亩,比上年增长5.0%。
全年肉类总产量29989吨,比上年增长3.8%。其中:猪肉产量23947吨,增长3.9%;牛肉产量1948吨,增长3.2%;羊肉产量486吨,增长3.2%。禽蛋产量1351吨,增长9.7%。大牲畜年末存栏64366头,增长5.0%;生猪存栏206467头,下降4.3%;羊存栏40406只,增长4.1%。
全年水产品产量17000吨,增长0.2%。
全县农业机械总动力23万千瓦,比上年增长1.8%;乡村居民生活用电量8958万千瓦时,增长6.3%;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8549吨,下降2.5%;农药施用量152吨,下降1.4%。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工业增加值比上年下降11.5%(按可比价计算(下同),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年下降16.0%。
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如下表: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3年 | 2022年 | 比上年增幅(%) |
黄金 | 千克 | 58 | 278 | -79.2 |
冷冻水产品 | 吨 | 686 | 1323 | -48.2 |
商品混凝土 | 立方米 | 129197 | 118734 | 8.8 |
石灰石 | 吨 | 23252 | 6550 | 255.0 |
鲜、冷藏肉 | 吨 | 1478 | 796 | 85.6 |
熟肉制品 | 吨 | 15 | 24 | -36.6 |
水泥 | 吨 | 606121 | 400110 | 51.5 |
饮料酒 | 千升 | 759 | 824 | -7.9 |
精制茶 | 吨 | 57 | 127 | -55.4 |
年末,县内有资质建筑业企业25家,从业人员2382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84417万元,比上年增长77.0%。实现建筑业增加值94734万元,比上年增长25.2%(可比价)。
四、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固定资产投资施工项目208个,比上年增长5.6%。其中:新开工项目122个,比上年下降3.2%。
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比上年增长9.1%。其中:第一产业投资比上年增长22.2%;第二产业投资比上年增长18.6%;第三产业投资比上年增长5.3%。
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比上年下降5.1%。其中:商品住宅投资下降18.0%;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增长40.0%。全县商品房施工面积比上年下降53.8%;商品房销售面积比上年下降3.7%;商品房销售额比上年下降22.2%。
五、国内贸易
全年实现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48649万元,比上年增长9.5%。其中:按销售地域分,城镇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58417万元,增长10.5%;乡村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90232万元,增长7.9%。
批零住餐四行业中:批发业销售额比上年增长11.4%;零售业销售额比上年增长11.1%;住宿业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2.5%;餐饮业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2.3%。
六、交通、邮电和招商引资
年末,全县机动车保有量125386辆。年末固定电话用户8415户,移动电话用户262926户,宽带上网用户81436户。
全县历年国内经济在建续建项目43个,比上年增长290.9%,2023年省外实际到位资金73604万元,比上年增长45.9%。
七、金融和保险业
年末全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1015938万元,比年初增加130910万元,比上年增长14.8%;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955108万元,比年初增加98792万元,增长11.5%。
2023年末金融机构存贷款及其增长速度
指 标 | 年末数(万元) | 比上年增长(%) |
各项存款余额 | 1015938 | 14.8 |
其中:住户存款 | 767180 | 12.2 |
非金融企业存款 | 129693 | 65.6 |
财政性存款 | 29574 | 60.6 |
机关团体存款 | 89447 | -14.5 |
各项贷款余额 | 955108 | 11.5 |
其中:住户贷款 | 539852 | 9.9 |
全年保费收入15221万元,比上年增长5.0%。
八、教育和科学技术
全县共有普通中学20所,小学校56所,幼儿园48所,职业高中1所,特殊学校1所。普通中学在校生15157人,比上年增长1.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103.79%;小学在校生20221人,比上年下降1.2%,全县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104.1%;在园幼儿人数10684人,比上年下降5.8%;中等职业在校生1235人;特殊学校在校生112人。
全县拥有专任教师2721人,其中:幼儿园专任教师434人;小学专任教师1056人;普通中学专任教师1209人;特殊教育专任教师22人。
全县全年专利授权139件。
九、文化、体育和卫生
全县共有民族歌舞团体1个,国内演出90场;其中:农村演出90场。公共图书馆1个,馆内藏有图书10.21万册;文物管理所1个,文物藏品104件/套;文化馆1个,组织文艺活动98次,举办训练班11次,培训840人次,举办展览6个。
全县广播综合覆盖人口27.25万人;电视综合覆盖人口27.4万人。有线电视用户数10208户,其中:数字电视用户数10208户。宽带用户数1978户。
全县共有卫生机构241个,其中:医院7个、卫生院17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42个,村卫生室170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妇幼保健院1个,卫生监督所1个。实有病床床位2024张,卫生技术人员2047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738人,注册护士836人。
全县传染病发病率为1069.54/十万,其中:乙类传染病发病率为496.13/十万,丙类传染病发病率为573.41/十万。
十、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年末,全县常住人口为27.06万人,全年出生率为7.7‰,死亡率为7.7‰,自然增长率为0,城镇化率为34.18%。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20元,比上年增长7.8%,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929元,比上年增长3.3%。
全县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8605人,比上年末增加1580人,其中:参保职工21491人,增加1332人;参保离退休人员7114人,增加248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2378人,增加394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3406人,增加988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3242人,增加316人。
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35617人,增加911人。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1050人,增加692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302357人,减少5290人。
2023年,全县年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人数为301人,全年累计支出保障金1060万元;年末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人数为29013人次,全年累计支出保障金60845万元。
十一、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
全县已建成水库46座,总库容171395.5万立方米。水利工程区域内供水量11300万立方米,其中:农业灌溉供水量9922万立方米,比上年增长9.3%;工业生产供水量52万立方米,下降8.2%;城乡生活供水量1258万立方米,下降13.4%;其他供水68万立方米,增长33.9%。
全县森林面积448.4万亩,森林覆盖率59.76%,森林活立木总蓄积量2229万立方米。
全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4人。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0396人,比上年下降36.8%。
注释:
⒈生产总值、三次产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的绝对值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⒉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由相关部门提供,有些数据不是最终数据,最后结果以相关部门公报为准。
⒊由于口径范围发生变化,部分指标数据存在不可比现象,请注意对比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保密。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期限接受调查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三)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
(四)违反规定隐匿、毁弃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