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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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统计局

2022年4月

2021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各级各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行政效能提升为抓手,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全县主要经济指标继续稳步回升,社会消费复苏加快,全县经济持续回暖向好。

一、综合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全县实现生产总值(GDP)903192万元,按可比价格计算(下同),同比增长2.8%,分别低于国家(8.1%)、省(7.3%)、市(6.7%)5.3、4.5、3.9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增长2.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74187万元,同比增长7.3%,两年平均增长6.2%;第二产业增加值166959万元,同比下降10.0%,两年平均下降8.0%;第三产业增加值462046万元,同比增长5.4%,两年平均增长5.4%。一、二、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74.6%、-71.9%、97.3%,分别拉动经济增长2.1、-2.0、2.7个百分点。

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县人均生产总值(GDP)为32361元,比上年增长8.3%。

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0.4:18.5:51.1。其中:一产业占比较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二产业占比较上年下降1.8个百分点,三产业占比与上年持平。

2021年,全县实现非公经济增加值429787万元,比上年增长2.3%,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7.6%,拉动经济增长1.1个百分点。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97%,比上年增长0.55个百分点。

全县完成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359万元,同比增收2460万元,增长6.5%。其中:完成增值税8769万元,下降9.0%;企业所得税792万元,下降13.6%;个人所得税443万元,下降1.8%。完成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93322万元,下降4.8%。其中:教育支出49243万元,下降2.2%;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46061万元,增长1.1%;卫生健康支出31110万元,增长3.9%。

 

二、农业

全县共15个乡(镇)、168个村(社区)、1780个自然村、2305个村民小组。

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450781万元,同比增长9.1%。其中:农业产值244385万元,同比增长16.5%;林业产值52632万元,同比增长2.2%;牧业产值106372万元,同比增长5.3%;渔业产值38606万元,同比下降3.0%;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8786万元,同比增长5.6%。实现农林牧渔业增加值278518万元,同比增长7.3%。

全年完成粮食种植面积655200亩,比上年增加734亩,增长0.1%;油料种植面积36823亩,增加593亩,增长1.7%;糖料种植面积5121亩,减少15亩,下降0.2%;烤烟种植面积63800亩,减少300亩,下降0.5%;年末茶园采摘面积22724亩。

全年实现粮食产量156900吨,比上年增长0.8%。其中:夏粮10816吨,比上年增长0.2%;秋粮146084吨,下降0.5%。

全年实现油料产量3519.1吨,增长4.6%;糖料产量13332.8吨,下降0.6%;烤烟产量8550吨,与上年同期持平;茶叶产量16189.2吨,增长6.9%。

主要农产品播种面积和产量

指标名称 播种面积 产量
2021年(亩) 2020年(亩) 2021年比2020年增减(%) 2021年(吨) 2020年(吨) 2021年比2020年增减(%)
粮食 655200 654466 0.1 156900 155590 0.8
油料 36823 36225 1.7 3519.1 3365.9 4.6
甘蔗 5121 5130 -0.2 13332.8 13411.3 -0.6
烤烟 63800 64100 -0.5 8550 8550 0
蔬菜及食用菌 92932.4 75000 23.9 67653.5 53744.7 25.9
茶叶 242724 230700 5.2 16189.2 15139.2 6.9
园林水果 67516 38280 76.4 15980.2 10101.6 58.2
咖啡 79259 105570 -24.9 6078.9 6592.1 -7.8
橡胶 328754 331410 -0.8 11978.1 8903.8 34.5

全年木材采伐量180653立方米,比上年增长141.5%。全年完成造林面积2659.9公顷。

全年肉类总产量27082.6吨,比上年增长1.0%。其中:猪肉产量21523吨,增长1.1%;牛肉产量1658吨,增长6.3%;羊肉产量475吨,下降15.9%。禽蛋产量1191吨,增长0.1%。大牲畜年末存栏60371头,增长1.4%;生猪存栏214465头,增长6.1%;羊存栏38416只,下降1.7%。

全年水产品产量16990吨,下降48.5%。

农村用电量3383万千瓦时,增长39.3%;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8991.5吨,下降0.8%;农药施用量159.3吨,下降10.5%。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工业增加值比上年下降2.3%(按可比价计算(下同),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年下降5.8%。

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如下表:

指标名称 单位 2021年 2020年 同比增幅(%)
黄金 千克 297 522 -43.2
冷冻水产品 1300 1375 -5.5
商品混凝土 立方米 96467 126738 -23.9
石灰石 20124 10311 95.2
合成橡胶 47931 33167 44.5
饲料 2204 7481 -70.5
水泥 236268 120253 96.5

年末,县内有资质建筑业企业19家,从业人员2019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90717万元,比上年下降8.0%。实现建筑业增加值78639万元,比上年下降17.0%(可比价)。

四、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固定资产投资施工项目141个,比上年下降2.8%。其中:新开工项目76个,比上年增长52.0%。

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比上年下降22.3%。其中:第一产业投资比上年下降10.2%;第二产业投资比上年增长58.5%;第三产业投资比上年下降25.8%。

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比上年下降37.1%。其中:商品住宅投资下降16.4%;商业营业用房投资下降74.3%。全县商品房施工面积比上年增长5.6%;商品房销售面积比上年下降55.8%;商品房销售额比上年下降44.1%。

五、国内贸易

全年实现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19108万元,比上年增长4.7%。其中:按销售地域分,城镇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40879万元,下降3.2%;乡村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78229万元,增长22.6%。按经济类型分,公有制经济完成9523万元,比上年增长3.6%;非公有制经济完成209585万元,比上年增长4.7%。

批零住餐四行业全年销售额(营业额)合计260896万元,比上年增长11.1%。其中:批发业实现销售额41070万元;零售业实现销售额164229万元;住宿业实现营业额8056万元;餐饮业实现营业额47541万元。

六、交通、邮电和招商引资

年末,全县机动车保有量133202辆。年末固定电话用户8652户,移动电话用户243997户,宽带上网用户49332户。

全县历年国内经济在建续建项目17个,2021年省外实际到位资金40.05亿元。

七、金融和保险业

年末全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838772万元,比年初减少3871万元,同比下降0.5%;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817046万元,比年初增加49111万元,增长6.4%。

2021年末金融机构存贷款及其增长速度

指 标 年末数(万元) 同比增长(%)
各项存款余额 838772 -0.5
其中:住户存款 604933 7.2
非金融企业存款 91225 -14.4
广义政府存款 142571 -17.0
各项贷款余额 817046 6.4
其中:住户贷款 486656 17.1

全年保费收入12992.68万元,比上年增长3.2%。

八、教育和科学技术

全县共有普通中学20所,小学校56所,幼儿园53所,职业高中1所,特殊学校1所。普通中学在校生14753人,比上年增长4.1%,初中阶段入毛学率102.89%;小学在校生21436人,比上年下降4.0%,全县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100%,与上年持平;在园幼儿人数11579人,比上年增长9.2%;中等职业在校生861人;特殊学校在校生134人。

全县拥有专任教师2759人,其中:幼儿园专任教师393人;小学专任教师1208人;普通中学专任教师1063人;特殊教育专任教师24人。

全县专利申请28项,获准专利授权24项。

九、文化、体育和卫生

全县共有民族歌舞团体1个,国内演出72场;其中:农村演出55场。公共图书馆1个,馆内藏有图书10.2万余册;文物管理所1个,文物藏品104件/套;文化馆1个,组织品牌节庆活动1次,组织文艺活动1次,举办训练班66次,培训3639人次,举办展览29个。

全县广播综合覆盖人口27.88万人;电视综合覆盖人口28.09万人。有线电视用户数14101户,其中:数字电视用户数14101户。宽带用户数2049户。

全县共有卫生机构228个,其中:医院7个、卫生院15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34个,村卫生室169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妇幼保健院1个,卫生监督所1个。实有病床床位1674张,卫生技术人员1620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501人,注册护士738人。

乙类传染病发病率为332.8/十万,丙类传染病发病率为120.76/十万。

  1. 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年末,全县常住人口为27.66万人,全年出生率为7.77‰,死亡率为5.41‰,自然增长率为2.36‰,城镇化率为32.75%。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68元,比上年增长10.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30元,比上年增长8.6%。

全县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6019人,比上年末增加909人,其中:参保职工19428人,增加536人;参保离退休人员6591人,增加373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1525人,增加1088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1971人,增加190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3273人,增加1324人。

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36676人,减少8817人。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9872人,增加412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308267人,减少8568人。

2021年,全县年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人数为263人,全年累计支出保障金149.5万元;年末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人数为29439人次,全年累计支出保障金8666.1万元。

十一、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

全县已建成水库46座,总库容117411.55万立方米。水利工程区域内供水量11555万立方米,其中:农业灌溉供水量10036万立方米,同比增长21.3%;工业生产供水量98万立方米,增长2.1%;城乡生活供水量1408万立方米,下降35.0%;其他供水13万立方米,下降89.3%。

全县森林面积537.3万亩,森林覆盖率67.6%,活立木总蓄积量2229.6万立方米。

全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7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8人。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0885人,比上年下降13.2%。

注释:

⒈本公报中2015-2018年GDP数据为四经普修订数据,其他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最后结果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统计年鉴2021》公布为准。

⒉生产总值、三次产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的绝对值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⒊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由相关部门提供。

⒋由于口径范围发生变化,部分指标数据存在不可比现象,请注意对比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保密。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期限接受调查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三)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

(四)违反规定隐匿、毁弃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