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统计局
2023年5月
2022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部门齐心协力,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创新工作举措,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全县经济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良好态势
一、综合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全县实现生产总值(GDP)956250万元,按可比价格计算(下同),同比增长5.0%,分别高于全国、全省、全市2.0、0.7、1.9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77916万元,同比增长5.2%;第二产业增加值185576万元,同比增长7.7%;第三产业增加值492758万元,同比增长4.0%。一、二、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30.7%、27.4%、41.9%,分别拉动经济增长1.5、1.4、2.1个百分点。
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县人均生产总值(GDP)为34672元,比上年增长6.3%。
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9.1:19.4:51.5。其中:一产业占比较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二产业占比较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三产业占比较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
2022年,全县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555956万元,比上年增长5.6%,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8.1%,拉动经济增长3.3个百分点。
全县完成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9222万元,同比增收8863万元,增长22.0%。其中:完成增值税12465万元,增长42.1%;企业所得税694万元,下降12.4%;个人所得税533万元,增长20.3%。完成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4607万元,下降3.0%。其中:教育支出50606万元,增长2.8%;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45506万元,下降1.2%;卫生健康支出31017万元,下降0.3%。
二、农业
全县共15个乡(镇)、169个村(社区)、1780个自然村、2305个村民小组。
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461210万元,同比增长5.8%。其中:农业产值258086万元,同比增长7.9%;林业产值51522万元,同比增长4.1%;牧业产值115126万元,同比增长3.9%;渔业产值27224万元,同比下降0.2%;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9252万元,同比增长6.9%。实现农林牧渔业增加值282670万元,同比增长5.2%。
全年完成粮食种植面积659295亩,比上年增加4095亩,增长0.6%;油料种植面积35935亩,增加888亩,增长2.4%;糖料种植面积5497亩,增加376亩,增长7.3%;烤烟种植面积65500亩,增加1700亩,增长2.7%;年末茶园采摘面积246102.5亩,比上年增长8.3%。
全年实现粮食产量160636吨,比上年增长2.4%。其中:夏粮10687吨,比上年下降1.2%;秋粮149949吨,增长2.6%。
全年实现油料产量3480.4吨,下降1.1%;糖料产量17985.8吨,增长34.9%;烤烟产量8825吨,同比增长3.2%;茶叶产量17708吨,增长9.4%。
主要农产品播种面积和产量
指标名称 | 播种面积 | 产量 | ||||
2022年(亩) | 2021年(亩) | 2022年比2021年增减(%) | 2022年(吨) | 2021年(吨) | 2022年比2021年增减(%) | |
粮食 | 659295 | 655200 | 0.6 | 160636 | 156900 | 2.4 |
油料 | 35935 | 36823 | -2.4 | 3480.4 | 3519.1 | -1.1 |
甘蔗 | 5497 | 5121 | 7.3 | 17985.8 | 13332.8 | 34.9 |
烤烟 | 65500 | 63800 | 2.7 | 8825 | 8550 | 3.2 |
蔬菜及食用菌 | 93573.2 | 92932.4 | 0.7 | 70968.1 | 67653.5 | 4.9 |
茶叶 | 260547.5 | 242724 | 7.3 | 17708 | 16189.2 | 9.4 |
园林水果 | 71227 | 67516 | 5.5 | 21718.7 | 15980.2 | 35.9 |
咖啡 | 57949 | 79259 | -26.9 | 7363.3 | 6078.9 | 21.1 |
橡胶 | 323056 | 328754 | -1.7 | 13372.7 | 11978.1 | 11.6 |
全年木材采伐量143784立方米,比上年下降21.6%。全年完成造林面积1973公顷,比上年下降15.7%,森林覆盖率66.29%。
全年肉类总产量28885.67吨,比上年增长6.7%。其中:猪肉产量23044吨,增长7.1%;牛肉产量1888吨,增长13.9%;羊肉产量471吨,下降0.8%。禽蛋产量1232吨,增长3.4%。大牲畜年末存栏61276头,增长1.5%;生猪存栏215830头,增长0.6%;羊存栏38811只,下降1.0%。
全年水产品产量16960吨,下降0.18%。
农村用电量8399.4万千瓦时,增长4.7%;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8771.5吨,下降2.5%;农药施用量154.2吨,下降3.2%。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4.0%(按可比价计算(下同),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23.4%。
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如下表: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2年 | 2021年 | 同比增幅(%) |
黄金 | 千克 | 278 | 297 | -6.4 |
冷冻水产品 | 吨 | 1323 | 1300 | 1.8 |
商品混凝土 | 立方米 | 118734 | 179611 | -33.9 |
石灰石 | 吨 | 6550 | 20124 | -67.5 |
鲜、冷藏肉 | 吨 | 796 | 549 | 45.1 |
熟肉制品 | 吨 | 24 | 3 | 577.1 |
水泥 | 吨 | 400110 | 236268 | 69.3 |
年末,县内有资质建筑业企业22家,从业人员1794人,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04192万元,比上年增长14.9%。实现建筑业增加值81319万元,比上年增长1.0%(可比价)。
四、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固定资产投资施工项目197个,比上年增长37.8%。其中:新开工项目126个,比上年增长61.5%。
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比上年增长2.7%。其中:第一产业投资比上年增长50.1%;第二产业投资比上年增长93.9%;第三产业投资比上年下降8.6%。
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比上年下降55.1%。其中:商品住宅投资下降52.3%;商业营业用房投资下降31.1%。全县商品房施工面积比上年下降17.3%;商品房销售面积比上年下降30.1%;商品房销售额比上年下降17.6%。
五、国内贸易
全年实现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7049万元,比上年增长3.6%。其中:按销售地域分,城镇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43419万元,增长1.8 %;乡村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83630万元,增长6.9%。
批零住餐四行业全年销售额(营业额)合计289748万元,比上年增长11.1%。其中:批发业实现销售额46634万元;零售业实现销售额178351万元;住宿业实现营业额8185万元;餐饮业实现营业额56578万元。
六、交通、邮电和招商引资
年末,全县机动车保有量122566辆。年末固定电话用户9409户,移动电话用户266417户,宽带上网用户67142户。
全县历年国内经济在建续建项目16个,同比下降6.0%,2022年省外实际到位资金同比增长8.0%。
七、金融和保险业
年末全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885028万元,比年初增加46255万元,同比增长5.5%;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856317万元,比年初增加39269万元,增长4.8%。
2022年末金融机构存贷款及其增长速度
指 标 | 年末数(万元) | 同比增长(%) |
各项存款余额 | 885028 | 5.5 |
其中:住户存款 | 683587 | 13.0 |
非金融企业存款 | 78311 | -14.2 |
广义政府存款 | 123086 | -13.7 |
各项贷款余额 | 856317 | 4.8 |
其中:住户贷款 | 491403 | 1.0 |
全年保费收入14490.71万元,比上年下降6.7%。
八、教育和科学技术
全县共有普通中学20所,小学校56所,幼儿园53所,职业高中1所,特殊学校1所。普通中学在校生14981人,比上年增长1.5%,初中阶段毛学率103.87%;小学在校生20460人,比上年下降4.6%,全县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100%,与上年持平;在园幼儿人数11340人,比上年下降2.1%;中等职业在校生1108人;特殊学校在校生118人。
全县拥有专任教师2862人,其中:幼儿园专任教师470人;小学专任教师1189人;普通中学专任教师1068人;特殊教育专任教师22人。
全县专利申请45项,获准专利授权41项。
九、文化、体育和卫生
全县共有民族歌舞团体1个,国内演出90场;其中:农村演出90场。公共图书馆1个,馆内藏有图书11万余册;文物管理所1个,文物藏品103件/套;文化馆1个,组织品牌节庆活动2次,组织文艺活动8次,举办训练班16次,培训4000人次,举办展览18个。
全县广播综合覆盖人口27.39万人;电视综合覆盖人口27.55万人。有线电视用户数12000户,其中:数字电视用户数12000户。宽带用户数2086户。
全县共有卫生机构235个,其中:医院6个、卫生院17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37个,村卫生室170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妇幼保健院1个,卫生监督所1个。实有病床床位1921张,卫生技术人员1794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603人,注册护士760人。
乙类传染病发病率为313.89/十万,丙类传染病发病率为199.03/十万。
- 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年末,全县常住人口为27.5万人,全年出生率为6.18‰,死亡率为8.76‰,自然增长率下降2.58‰,城镇化率为33.16%。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04元,比上年增长7.0%,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37元,比上年增长2.9%。
全县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7025人,比上年末增加1006人,其中:参保职工20159人,增加731人;参保离退休人员6866人,增加275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1984人,增加459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2418人,增加447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2926人,增加347人。
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34706人,增加1970人。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358人,增加486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306393人,减少1874人。
2022年,全县年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人数为263人,全年累计支出保障金145.7万元;年末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人数为28702人次,全年累计支出保障金9291.6万元。
十一、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
全县已建成水库47座,总库容167786.64万立方米。水利工程区域内供水量11930万立方米,其中:农业灌溉供水量9081.28万立方米,同比增长2.0%;工业生产供水量56.62万立方米,下降42.0%;城乡生活供水量1453万立方米,下降3.0%;其他供水50.78万立方米,下降291.0%。
全县森林面积448.36万亩,森林覆盖率66.29%,活立木总蓄积量2229.6万立方米。
全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6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6人。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0627人,比上年下降29.1%。
注释:
⒈本公报中2017-2018年GDP数据为四经普修订数据,其他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最后结果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统计年鉴2022》公布为准。
⒉生产总值、三次产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的绝对值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⒊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由相关部门提供,有些数据不是最终数据,最后结果以相关部门公报为准。
⒋由于口径范围发生变化,部分指标数据存在不可比现象,请注意对比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保密。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期限接受调查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三)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
(四)违反规定隐匿、毁弃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