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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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统计

2024年4月

 

2023年,麻栗坡县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自身发展优势,狠抓“三个经济”建设,全县经济延续稳定恢复向好发展态势。

一、综合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2023年1—4季度麻栗坡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60694万元,同比增长6.4%,增速比全国(5.2%)高1.2个百分点、比全省(4.4%)高2个百分点、比全州(5.1%)高1.3个百分点,排全州第2位,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87965万元,增长4.0%;第二产业增加值532925万元,增长10.2%;第三产业增加值439804万元,增长3.3%。三次产业增加值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11.4%、68.9%、19.7%,分别拉动GDP增长0.7个、4.4个、1.3个百分点。三次产业结构为16.2∶45.9∶37.9。全县人均GDP达49402元,比上年增加3087元,同比增长6.9%。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753711万元,同比增长6.7%,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64.9%,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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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开发公益性岗位150个;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00人;城镇新增就业1663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252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01%。

二、农业

全年完成农林牧渔业总产值298695万元,同比增长4.2%。其中:农业产值192160万元,增长7.0%;林业产值11473万元,增长6.6%;牧业产值80631万元,下降0.5%;渔业产值5717万元,增长11.7%;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8714万元,增长7.7%。实现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90479万元,同比增长4.1%。

全年完成农作物总播种面积81.64万亩,同比下降2.6%,其中:粮豆作物面积49.24万亩,增长0.7%;经济作物面积32.39万亩,下降7.1%。粮食总产量达11105万公斤,同比增长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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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人工造林面积0.49万亩,其中:用材林0.1万亩、经济林0.2万亩、防护林0.19万亩。

全县水产品产量498万公斤,同比增长9.3%。

全县农田有效灌溉面积17.39万亩。农业机械总动力17.26万千瓦,同比增长1.7%。年末全县有大中型拖拉机78台,微耕机9593台。全年农村用电量11640万度。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同比下降9.0%。分轻重工业看:轻工业产值同比增长25.1%;重工业产值同比下降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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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实现全部工业增加值189267万元,同比下降2.9%,占全县GDP的16.3%,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下降6.5%。从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增加值同比下降12.0%;制造业增加值同比下降3.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加值同比下降7.2%。

全年实现建筑业增加值343999万元,同比增长18.7%。

年末拥有资质建筑业企业10户,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1488人。

四、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30.7%。其中:500—50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投资增长6.7%;50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投资下降34.7%;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投资增长4.2%。分三次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增长495.0%;第二产业投资增长43.6%;第三产业投资下降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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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商品房销售面积4.4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0.3%;实现商品房销售额23437万元,同比增长48.3%。

五、国内贸易

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0.99亿元,同比增长3.3%。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9.93亿元,同比增长2.9%;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1.06亿元,同比增长3.8%。按消费类型分,餐饮收入15.51亿元,同比增长4.0%;商品零售35.48亿元,同比增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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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外贸易、招商引资

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26.44亿元,同比增长351.7%,其中:进口17.46亿元,增长2124.2%;出口8.98亿元,增长77.2%。从贸易种类看,完成一般贸易和小额贸易5.69亿元,增长14.2%;边民互市贸易20.75亿元,增长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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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共实施国内经济合作项目29个。实际到位县外资金89152万元,同比下降74.9%,其中:省外资金88092万元,下降65.3%;省内州外资金1060万元,下降99.0%。

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旅游业

全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实现增加值23457万元,同比增长6.7%。

2023年末,全县公路总里程4686.289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166公里,一级公路4.525公里,二级公路53.092公里,三级公路25.826公里,四级公路2752.024公里,等外公路1846.656公里。

全年实现邮政业务总量1835万元,同比增长5.4%。

全县接待旅游人数285.84万人次,同比增长11.6%;实现旅游综合收入31.05亿元,同比增长28.2%。

八、财政、金融和保险业

全年完成财政总收入69215万元,同比增长11.5%,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119万元,增长6.5%。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完成26755万元,增长12.6%;非税收收入完成13364万元,下降3.8%。全年完成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325268万元,同比增长2.3%,其中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社会保障和就业等八大项支出合计达223849万元,增长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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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064300万元,同比增长17.9%,其中住户存款余额787320万元,增长12.2%。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913408万元,同比增长16.8%,其中住户贷款余额500602万元,增长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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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天安保险、大地保险4家保险公司共完成保险费收入9055万元,同比下降2.0%。

九、教育和科学技术

全县有各级各类学校225所,其中:完全中学2所,初级中学11所,职业中学1所,小学110所(含教学点),幼儿园101所(含民办幼儿园2所)。各级各类学校招生13009人,在校生50366人,毕业班学生9618人,其中: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招生5544人,在校生16605人,毕业班学生4988人;职业中学招生649人,在校生1430人,毕业班学生599人;小学招生3817人,在校生22574人,毕业班学生4031人;幼儿园招生2999人,在校生9757人。有教职工3766人,其中: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教职工1429人,职业中学教职工121人,小学教职工1706人,幼儿园教职工510人(含民办36人)。有专任教师3694人,其中: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专任教师1361人,职业中学专任教师119人,小学专任教师1742人,幼儿园专任教师472人(含民办19人)。学前教育毛入园率96.79%、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8.73%、高中阶段毛入学率96.89%。

全年完成“两杂”良种推广25.98万亩;杂交水稻旱种2001.3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1000亩;粮食作物套种25.26万亩;地膜覆盖15.05万亩;病虫草鼠害共防治264.52万亩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3户。研发经费投入1270.3万元。

十、文化、广电和卫生

全县拥有公共图书馆1个、藏书4.48万册,文化馆1个,乡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11个;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99.7%,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9.7%。

全县有卫生机构103个(含私立医院、私立诊所和医务室),其中:医院9个、乡镇卫生院13个(含乡镇中心卫生院5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保健院1个。卫生机构共有病床1496张,专业卫生技术人员1551人,其中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379人。

十一、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全县年末常住人口23.30万人,比上年末减少0.39万人,人口出生率7.66‰,人口死亡率9.36‰,人口自然增长率-1.70‰。年末全县城镇人口5.61万人,乡村人口17.69万人,全县年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24.08%,比上年提高1.54个百分点。

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04元,同比增长5.9%。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73元,同比增长3.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530元,同比增长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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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87048人,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5624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71424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06315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329人;参加城镇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5307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83578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7101人。参加失业保险9683人。

全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975户1085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13230户22174人,全年共发放城镇低保资金526万元、农村低保资金8098万元。

十二、环境和安全生产

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9.4%,(其中轻度污染2天,无中度、重度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18微克每立方米;已圆满完成2023年大气约束性指标任务。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小河洞、马龙水库水质均达Ⅱ类标准;3个国控断面(盘龙河天保农场、八布河八布大桥、南利河南利河大桥)水质均达Ⅲ类及以上标准;2个省控断面(畴阳河大岩矸、下福田断面)水质综合评价均达Ⅲ类水质标准。全县行政村治理率59.81%,全县行政村收集处理率17.76%。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3.48平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8.9%,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

全年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5起,死亡5人,受伤0人。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0431人。

 

注释:

1.公报中部分数据为年快报数,正式统计数据以《麻栗坡县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鉴》及部门最终确定数为准。

2.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值绝对数为现价,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增速按现价计算。

3.民营经济增加值包含:集体经济、私有经济、个体经济。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全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指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额及房地产开发投资。

5.公报中财政、金融、外贸、招商、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环保、应急管理等数据来源于相关部门。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英文缩写GDP):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对于一个地区来说,称为地区生产总值或地区GDP。

个人可支配收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常住居民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实际得到的可用于个人开支或储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即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英文缩写CPI):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所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以综合反映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它可观察分析消费和服务价格变动对城乡居民生活影响及通货膨胀或紧缩的程度。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副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其计算方法通常是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行业的产值,最后各行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工业总产值: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根据计算工业总产值的价格不同,工业总产值又分为现价工业总产值和不变价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工业总产值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工业总产值时,对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时期或同一时点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作为不变价,主要是用以消除价格变动的影响。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指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该口径自2011年起开始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起报点由项目计划总投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500万元以下项目不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不包括农户投资、不含军工、国防项目。

平均增长速度表明社会经济现象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逐期平均增长变化的程度,它不能根据各个环比增长速度直接求得,但与平均发展速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数量关系(平均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1)。

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律底线“26个不得”)

     

政府、部门以及单位负责人的6个不得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4.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5.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

6.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的7个不得  

1.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4.不得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统计资料的调查;

5.不得组织实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

6.不得制定实施、审批备案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7.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调查对象2个不得 

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11个不得

1.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2.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3.不得拒绝、阻碍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4.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6.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

7.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8.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除统计执法依据以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9.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10.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1.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联网直报的“四条红线”

 

严格执行“先进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再有数,不在库、不出数”。坚决杜绝虚设企业,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坚持由企业独立填写真实的源头数据,绝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强令授意企业按照指定的数据报数;坚持由企业自己联网直报数据,绝不允许各级统计机构或其他行政部门代填代报企业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报表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绝不允许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自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