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市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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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的正确领导下,市北区统计局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以深入开展“责任落地年”活动为契机,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和精准服务决策水平,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统计支撑,全区经济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一、综合

2017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GDP)756.5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4%。其中:第二产业增加值153.37亿元,同比增长8.2%;第三产业增加值603.2亿元,同比增长7.2%。全区二、三产业结构比例为20.3:79.7。

全区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6.9亿元,同比增长7.2%;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4.4亿元,同比下降11.3%。区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18.8亿元,同比增长5.3%,社会保障和就业经费11.6亿元,同比增长15.5%。

全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92.8亿元,同比增长7.5%。其中,增值税31.5亿元,同比增长1.1%;企业所得税16.6亿元,同比增长8.9%。

二、工业和建筑业

全区6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同比增长7.2%。实现利税13亿元,同比下降46.7%;实现利润4.6亿元,同比下降69.5%。

全区实现建筑业增加值71.35亿元,同比增长10.6%。

三、固定资产投资

全区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2.04亿元,同比下降21.7%。

全区在建第三产业投资项目112个,完成投资150.65亿元,占全区投资总额的99.1%。第三产业投资中,房地产开发项目92个,累计完成投资141.57亿元,同比下降25.3%,占全区投资总额的93.1%。

全区亿元以上新开工投资项目11个,累计完成投资26.3亿元,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17.3%。

四、国内贸易

2017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完成760.59亿元,总量列全市第一;同比增长7.6%。纵观2017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一季度的7.2%至四季度的7.6%,消费品市场总体呈现低开高走、逐渐上升的发展态势。

2017年全区限额以上商品销售额完成975.64亿元,同比增长26.4%,比去年提升14.8个百分点,位列全市第六。其中:限额以上批发业实现商品销售额708.02亿元,占全区限上贸易总量的72.6%,同比增长38.7%,高于全市限额以上批发业销售额增速17.4个百分点,全年商品销售额过20亿元的批发企业达到10家。全区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实现双增长,分别完成营业额2.64亿元和1.53亿元,同比增长12.2%和10.7%。

五、对外经济

全区实际利用外资5.41亿美元,同比增长10.2%。

全区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133.19亿元,同比增长20.7%。其中,出口总额69.65亿元,同比增长17.1%。

六、城市建设

全区年末道路总长度456.36公里,铺装人行道板264.21万平方米,铺装车行道540.32万平方米。全区公园个数23个,公园面积1498.65万平方米,绿化覆盖面积2089.6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32.53%,公共绿地面积987万平方米,人均占有公共绿地12.8平方米。

七、科学技术和教育

全区发明专利申请量1115件,授权556件,有效发明专利1696件,PCT申请量92件。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20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46.05%,比年初提高1.82个百分点。

加快规划学校建设,新启用广雅中学、滨海九年一贯制学校,完成5所学校改扩建,新开办6所幼儿园。强化教育人才培养,新发展齐鲁名师2人、山东省特级教师3人。

八、文化、卫生和体育

全区共有街道综合文化站19处,组织文化活动2000次。图书馆藏书60.3万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群众33万人,药品零差率销售为患者节约药费990余万元。

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完成奥林匹克体育公园升级改造,新建15处百姓健身苑和2处残疾人健身康复训练中心。

九、人口和人民生活

年末全区常住人口109.32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18元,增长8.2%。

注:1、公报中统计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

2、全区生产总值(GDP)及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常住人口包括:①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含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②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③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④住本户,户口待定的人。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为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2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的起点标准为计划总投资额500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是指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二是指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