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三号) 第三号

选择区域: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三号)

——地区人口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的常住人口[2]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地区人口

  31个省份中,人口超过1亿人的省份有2个,在5000万人至1亿人之间的省份有9个,在1000万人至5000万人之间的省份有17个,少于1000万人的省份有3个。其中,人口居前五位的省份合计人口占全国人口[3]比重为35.09%。

  分区域[4]看,东部地区人口为563717119人,占39.93%;中部地区人口为364694362人,占25.83%;西部地区人口为382852295人,占27.12%;东北地区人口为98514948人,占6.98%。

3-1 各地区人口

                                           单位:人、%

地区 人口数 比重[6]
2020年 2010年
全 国[5] 1411778724 100.00 100.00
北 京 21893095 1.55 1.46
天 津 13866009 0.98 0.97
河 北 74610235 5.28 5.36
山 西 34915616 2.47 2.67
内蒙古 24049155 1.70 1.84
辽 宁 42591407 3.02 3.27
吉 林 24073453 1.71 2.05
黑龙江 31850088 2.26 2.86
上 海 24870895 1.76 1.72
江 苏 84748016 6.00 5.87
浙 江 64567588 4.57 4.06
安 徽 61027171 4.32 4.44
福 建 41540086 2.94 2.75
江 西 45188635 3.20 3.33
山 东 101527453 7.19 7.15
河 南 99365519 7.04 7.02
湖 北 57752557 4.09 4.27
湖 南 66444864 4.71 4.90
广 东 126012510 8.93 7.79
广 西 50126804 3.55 3.44
海 南 10081232 0.71 0.65
重 庆 32054159 2.27 2.15
四 川 83674866 5.93 6.00
贵 州 38562148 2.73 2.59
云 南 47209277 3.34 3.43
西 藏 3648100 0.26 0.22
陕 西 39528999 2.80 2.79
甘 肃 25019831 1.77 1.91
青 海 5923957 0.42 0.42
宁 夏 7202654 0.51 0.47
新 疆 25852345 1.83 1.63
现役军人 2000000

  二、地区人口变化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31个省份中,有25个省份人口增加。人口增长较多的5个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分别增加21709378人、10140697人、6088113人、5734388人、5341952人。

  分区域看,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2.1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0.22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1.20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3]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4]东部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区是指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省(区、市);东北地区是指辽宁、吉林和黑龙江3省。

  [5]本表全国合计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口数。

  [6]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