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鹤庆县统计局
鹤庆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我县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全县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比对复查、数据汇总等任务。现将我县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及人口分布
全县总人口(常住人口)为243031人。9个乡(镇)中,常住人口超过30000人的有4个,在20000人至30000人之间的有3个,在10000人至20000人之间的有2个。其中,人口居前三位的云鹤镇、草海镇、黄坪镇合计人口占全县总人口比重为45.20%。
2020年鹤庆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各乡(镇)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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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
总人口 (人) |
占全县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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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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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 |
243031 |
1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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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鹤镇 |
39100 |
16.09 |
1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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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屯镇 |
31127 |
12.81 |
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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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桂镇 |
26105 |
10.74 |
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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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坪镇 |
32915 |
13.54 |
1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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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海镇 |
37838 |
15.57 |
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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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邑镇 |
14328 |
5.90 |
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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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开口镇 |
21321 |
8.77 |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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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墩乡 |
27887 |
11.47 |
1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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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彝族乡 |
12410 |
5.11 |
6.03 |
二、户别人口
全县共有家庭户74614户,集体户2245户,家庭户人口为233608人,集体户人口为9423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3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63人减少0.5人。
三、民族人口
全县人口中,汉族人口为83715人,占总人口的34.45%;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59316人,占总人口的65.55%。
四、人口性别构成
全县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23162人,占总人口的50.68%;女性人口为119869人,占总人口的49.32%。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2.75%,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1.82%上升0.93个百分点。
五、人口年龄构成
全县人口中,0-14岁人口为42834人,占总人口的17.62%;15-59岁人口为158426人,占总人口的65.19%;60岁及以上人口为41771人,占总人口的17.1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31374人,占总人口的12.91%。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2.59 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上升2.03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2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94个百分点。
六、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县3岁及以上人口中,拥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7488人;拥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9435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73833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10944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228人上升为7196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7383人上升为7997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27163人上升为30380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48626人下降为45650人。
全县15岁及以上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2695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下降10905人,文盲率由5.33%下降为1.11%,下降4.22个百分点。
七、城乡人口
全县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81862人,占总人口的33.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61169人,占总人口的66.32%。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4162人,乡村人口减少36431人,城镇人口比重提高11.08个百分点。
注:
1. 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 全县人口不包括居住在我县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3. 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4.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5. 0-15岁人口为45893人,16-59岁人口为155367人。
6. 文盲率是指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重。
7. 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