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淄川区合力破难题、增创新优势的一年。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在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拼搏奋斗中,我们在应对挑战中坚定信心,在实干攻坚中凝聚力量,在改革奋进中重点突破。
一、综合
经济运行保持平稳。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淄博市统计局对2018年全区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2018年全区生产总值为444.4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6.6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为252.1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为185.7亿元。
二、农业
农业生产形势稳定。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14.36亿元,比上年增长6.2%。实现农业增加值7.52亿元,比上年增长6.1%。粮食产生产保持平稳。全年粮食播种面积21.55万亩,总产量为5.25万吨。主要经济作物中,蔬菜总产量2.39万吨,下降0.82%;园林水果总产量8669吨,增长16.1%。
林牧渔业生产稳中见升。全年完成造林面积488公顷,巩固了原有绿化成果。畜牧业产量稳中见增,发展势头良好。全年肉类总产量1.04万吨,比上年增长17.2%;禽蛋产量1.09万吨,增长10.2%;年末拥有大牲畜1236头,增长22.3%;生猪存栏48428头,增长9.6%;羊存栏31036只,增长8.5%;牛存栏1195头,增长20.6%,其中肉牛1138头,增长25.1%。
农村生产条件持续改善。全区农用机械总动力达到19.91万千瓦(不包括农用运输车数据)。其中,农用拖拉机2503台。全区灌溉面积达到7.76千公顷;化肥使用量(折纯)2412吨,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124吨,地膜覆盖面积816公顷。
三、工业
工业生产增速放缓。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412家,完成总产值750.68亿元,增长0.81%。建材冶金、机械制造、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四大行业主导地位依然突出,分别完成产值120.79亿元、 70.21亿元、55.10亿元和71.46亿元。主要产品产量平稳增长,产销衔接良好。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率为97.67%。
工业企业效益低速运营。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51.41亿元,比上年下降5.26%;实现利税123.19亿元,增长5.54%;实现利润79.04亿元,增长12.27%。新兴行业和高新技术行业增长加快。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30.5%,比上年末下降3.3个百分点。
主要工业产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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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
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全区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462个,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36个。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54.92亿元,比上年增长4.0%。按产业分,第一产业投资8.71亿元;第二产业投资150.63亿元,其中工业投资149.05亿元;第三产业投资95.59亿元,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37.50%。
房地产市场运行良好。全区有资质的房地产企业50家;资质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面积41.08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额28.45亿元。
建筑业平稳发展。全区有资质的建筑企业31家,共实现建筑业总产值81.72亿元,比上年增长11.8%;完成房屋建筑竣工面积227.43万平方米。
五、交通运输和邮电业
交通运输业稳步发展。全年公路货运量达9230万吨,比上年增长2.8%,货运周转量66246万吨公里,增长2.6%;公路客运量4257万人次,下降2%,客运周转量177749万人公里,下降1.8%。全区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441.1公里。
邮电通信业发展良好。全区邮政业务总收入6724.1万元,比上年增长16.95%;电信业务总收入3.94亿元,增长21.23%;全区固定电话交换机容量达57万门,电话总个数达74.8万个。信息网络发展迅速,互联网用户不断增加。
六、国内贸易和旅游
消费品市场发展较快。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341.03亿元,比上年增长8.16%。批发业销售额完成430.26亿元,同比增长5.4%,零售业销售额完成90.08亿元,增长8.9%;住宿业营业额完成1432.8万元,同比增长8.8%,餐饮业营业额完成11902亿元,增长10.3%。
旅游业发展势头良好。2018年旅游消费总额87亿元,同比增长率11.9%。截至2017年底,全区A级景区共12家,其中2A景区1家,3A景区8家,4A景区3家;星级酒店4家。
七、对外经济和招商引资
对外经贸取得突破。利用外资完成76662万元人民币。2018年全区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839913万元,同比增长3.9%。其中,完成出口711672万元,同比增长0.8%;完成进口128241万元,列全市第五位,同比增长24.9%。
招商引资再创新高。2018年全区共引进各类外来投资项目279个,累计完成招商引资数额146.77亿元,其中市外境内资金完成122.5亿元,利用外资完成11150万美元。
八、财政和金融
财政收支平稳增长。全年实现地方财政收入332453万元,比上年增长5.35%,其中增值税114719万元,增长25.30%;地方财政支出428027万元,增长4.90%。全年实现税收收入257198万元,同比增长11.36%。
金融业运行良好。年末全区各项存款余额达527.78亿元,比年初增加1.3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402.19亿元,比年初增加21.2亿元;各项银行贷款余额278.09亿元,比年初增加5.28亿元。
九、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科技事业继续发展。2018年承担市及以上各类科技攻关计划 24项,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2089万元。全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3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9家,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家。
教育事业不断优化。全区初中升学率为100%。年末全区共有各级各类学校86 处,其中高级中学3处,完全中学3处,普通初中24处(包含4所九年一贯制),职业中专3处,小学52处,特殊教育1处,幼儿园118处。共有在校学生67671人,其中高中在校学生13239人,初中在校学生23481人,职业中专在校学生3794人,小学在校学生26980人。
文化和广播事业繁荣发展。广播电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全区共有电视发射台和转播站1座,广播电台全年播出时间13.1千时,电视台全年播出时间15.7千时。
卫生事业平稳发展。公共卫生整体推进,卫生基础建设得到加强。年末全区共有各类卫生机构264个,实有病床3746张,专业卫生技术人员4425人,其中执业医师1658人,注册护士1750人。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大成效。2018年,完成环保综合治理任务43大项632小项。完成水污染治理再提高项目9个。
安全生产持续着力。2018年全年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17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025,比上年下降18.018 %;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为0.999,下降8.108%,交警大队提供机动车保有量17.01万台;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为0。
十一、物价与人民生活
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继续改善。据抽样调查,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385元,增长7.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69元,增长7.8%。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9746元。年末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799元。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有所增加。
城镇居民家庭(每百户)
彩色电视机 103.4 台
电冰箱(柜) 105.6 台
计算机 91.40 台
洗衣机 104.7 台
摩托车 23.8 辆
家用汽车 52 辆
空调器 130.9 台
移动电话 247 部
农村居民家庭(每百户)
洗衣机 95.9 台
电冰箱(柜) 103.8 台
空调器 73.9 台
摩托车 91.5 辆
固定电话 19.8 部
移动电话 224.3 部
彩色电视机 122.6 台
十二、劳动保障与人口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持续推进。2018年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118.3 万人次,全年共征缴社会保险费21.9 亿元,比上年增加11.73 %,支付社会保险基金24.6 亿元,比上年增长10.31%。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869 人,就业转失业人员就业人数727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63%。
人口数目略有下降。年末,全区户籍总人口为63.85万人。
注:1、本公报中部分数据为快报数或初步统计数。
2、地区生产总值和一、二、三产业增加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绝对数为现价,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人口数为公安部门统计数。
统计知识:
1、GDP,即国内生产总值或地区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一个国家的生产总值,称为国内生产总值;一个地区的生产总值则不能称为国内生产总值,而用行政区的名字作定语,如“淄川区生产总值”,简称为“淄川区GDP”。
GDP反映的是各行业当期新创造的价值之和,所以GDP总量通常是按现价(当年价格)计算的,不同时期GDP规模的变动,既包含了数量的变化,又有价格变动因素,因此在计算GDP的增长速度时,不能简单地将本年度GDP总量与上年度GDP总量对比,要消除价格变动因素,即使用可比价格计算。
GDP核算遵循“在地原则”。所谓在地原则,是指不论生产者隶属哪个国家(地区),只要在本国(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成果都计入本国(地区)生产总值。GDP有三种核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理论上计算结果相同。目前,主要使用收入法。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对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
目前,我国核算制度要求各地实行季度和年度GDP核算。
2、“三新” “三新”是指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
新产业:指应用新科技成果、新兴技术而形成一定规模的新型经济活动,包括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
新业态:指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
新商业模式:指为实现用户价值和企业持续盈利目标,对企业经营的各种内外要素进行整合和重组,形成高效并具有独特竞争力的商业运行模式。
新产业具体表现为:
一是新技术形成新产业。新技术的产业化应用直接催生的新产业,如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
二是新产品形成新产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工艺改造传统产品生产新产品,进而形成新产业,如智能制造、3D打印、智能交通等;
三是新需求催生新产业。为顺应新的市场需求,应用科技成果和信息技术推动产业分化、升级、融合,从而衍生出来的新产业,如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互联网金融等。
新业态具体表现为:
一是企业+互联网。以互联网为依托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如网络约车、共享单车、众包和众创平台等;
二是产品+服务创新。商业流程、服务模式或产品形态的创新,如创业空间、车库咖啡、网上下单配送等;
三是服务+延伸。提供更加灵活、快捷的个性化服务,如个性化定制时尚消费品、化妆品、服务等。
新商业模式具体表现为:
一是互联网+产业创新融合。如互联网支付、网络理财、社交网络、新媒体平台等;
二是生产经营要素重新组合。如把网络和硬件融入服务形成的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阅读、网络音乐等;
三是新的经营组织方式。如提供消费、娱乐、休闲等一站式服务的大型购物中心(广场)、城市商业综合体等。
3、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经费支出
R&D经费指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等。如2016年淄川区R&D经费支出为12.02亿元。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指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如2016年淄川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为2.01%。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共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七大产业。
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该指标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的综合性指标,又是观察工程进度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登记注册类型可分为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私营和个体、港澳台商、外商、其他等。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指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城镇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包含原口径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加上农村企事业组织项目投资,该口径自2011年起开始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按建设性质分:按整个建设项目情况来确定。建设项目的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单纯购置。房地产开发单位、农户投资不划分建设性质。
(1) 新建: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投资的项目一般不属于新建。但如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作为新建。
(2)扩建: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性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等)也作为扩建。现有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也应作为扩建。
(3)改建和技术改造: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包括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民产品等) 的建设项目,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业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的车间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技术经济面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保护环境进行的“三废”治理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等。
6、文化:
文化是某一个社会或社会群体所具有的一整套独特的精神、物质、智力和情感特征,不仅包括艺术和文学,还包括生活方式、居聚方式、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
文化事业的定义:
文化事业就是为满足人们精神需要和求知需求而组织活动并提供经费、场地、器材和各种服务的社会公益性而非营利性的工作单位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
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为“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一是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二是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7、服务业 服务业即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 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8、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9、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以“营业收入”代替。
10、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再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11、能源消费总量 指一定时期内,全国各行业和居民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该指标是观察能源消费水平、构成和增长速度的总量指标。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和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能源损失量三部分。(1)终端能源消费量:指一定时期内,全国生产和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在扣除了用于加工转换二次能源消费量和损失量以后的数量。(2)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指一定时期内,全国投入加工转换的各种能源数量之和与产出各种能源产品之和的差额。该指标是观察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损失量变化的指标。(3)能源损失量:指一定时期内,能源在输送、分配、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和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量,不包括各种气体能源放空、放散量。
1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 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的国内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计算公式为:
13、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的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能源。计算公式为:
14、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 指家庭成员得到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15、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计算方法: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16、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17、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18、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或季)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是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指标,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计算公式为: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或: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为:
19、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20、财政收入 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主要包括:(1)各项税收: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等。(2)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收入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为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
21、财政支出 指国家财政将筹集起来的资金进行分配使用,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需要。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等事务、金融监管支出、国土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国债付息支出等方面的支出。财政支出根据政府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不同职权,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
22、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 属于中央财政的收入包括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5%部分,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60%部分,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个人所得税60%部分,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证券交易印花税97%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中央非税收入等。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增值税25%部分,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证券交易印花税3%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地方非税收入等。
23、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 指根据政府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不同职责,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权,按照政府的责权划分确定的支出。中央财政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以及中央政府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支出等。地方财政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支出,地方统筹的各项社会事业支出等。
24、三次产业 三产业的划分是世界上较为常用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我国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25、劳动者报酬 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26、生产税净额 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余额。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转移支出,因此视为负生产税,包括政策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
27、固定资产折旧 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算,但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所以暂时只能采用上述办法。
28、营业盈余 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它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补贴,但要扣除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和福利等。
29、存款 指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的货币款项,存款人可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信用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住户储蓄存款、财政存款、外汇存款和其他存款等。
30、贷款 指金融机构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期归还的信用业务。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财政贷款、外汇贷款和其他贷款。
31、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有生命的个人总和。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年度统计的全国人口总数内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
32、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33、流动人口 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34、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35、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
36、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37、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38、房地产开发投资:指报告期内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该指标是按照形象进度原则统计累计数据。
39、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建筑面积)。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40、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建筑面积)。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41、房屋施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多层建筑物的施工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42、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
4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报告期工资总额/报告期平均人数。
44、城镇非私营单位:包括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
45、城镇私营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46、商品销售额: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含增值税),在批发和零售业中,本指标反映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价。
商品销售包括:(1)售给个人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2)售给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包括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3)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不包括:(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因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2)促销返券所销售的、不计入营业收入的商品;(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4)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商品预付卡销售,如加油卡;(5)汽车维修、电话卡销售等服务性经济活动;(6)购货退回的商品;(7)商品损耗和损失;(8)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9)期货交易商品;(10)自来水供应企业、电力企业、天然气供应企业提供的水、电、气。
47、批发额:指售给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金额。
商品批发包括:(1)售给农业、工业、建筑业等行业用于生产的各种机器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建筑材料,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售给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等;(2)售给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勘察设计、科研试验等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售给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原材料、燃料、仓储运输用的商品;(3)售给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各种营业用品,如售给理发业的理发工具、毛巾等,日用品修理业的设备、工具、材料、零配件等,售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等;(4)售给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售给餐饮业用于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商品和转卖的商品;售给服务业转卖的商品;(5)出口的商品。
48、零售额:指售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
商品零售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和入境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生活消费品;(2)售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及以零售方式售给各类企业的商品。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商品零售不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已确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2)售给各类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类商品,如农机、农药化肥、农膜、种子饲料等商品;(3)售给企业单位生产用具及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4)专用于科研的用品和设备;(5)售给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6)以投资为目的商品,如黄金、收藏品等。
4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对于上面的定义要注意把握这么几个重点,首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用于购买有实物形态的、作为商品出售的物质产品的价值总和,对服务的购买消费不在此统计范围中(一般是由第一、二产业即物质生产部门提供的产品,尽管现在也有来自第三产业的产品,但其也是在同第一、二产业的物质产品的叠加基础之上的,如电子信息类企业将信息技术同磁盘、光盘的结合后的销售,即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必需要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其次,它是按“购买目的” 而不是按“购买对象”或“购买数量”进行统计的。现报表制度规定的批发与零售行业的划分依据是,凡是为了用于最终消费的购买,不管是居民还是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也不管购买数量的多少,均算作零售而统计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凡是用于生产或以增值为目的的购买均算作批发而统计在批发额中。这里容易产生混淆而导致错误的是:1、以数量作为界定批发与零售的标准。如买的数量多,大宗购买就认为是批发,买的少则为零售。2、以价格作为界定批发与零售的标准。按批发价格购买的就算作批发,按零售价格购买则算作零售。3、以购买对象作为界定批发与零售的标准。凡是居民购买的就算作零售,凡是集团购买就算作批发。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⑴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和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⑵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办公用品和公用消费品;⑶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专门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⑷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⑸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外来暂住人口、旅游人口)⑹居民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在医院购买的不算,在药店购买的算)⑺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出售的新、旧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⑻旧货寄售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商品;⑼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煤气灶具和罐装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不算)。
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和售给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劳保用品,售给民政部门的救灾用商品,也不包括农民之间、农民对城镇居民的商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