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2020七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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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统计局

桂林市七星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我国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一年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桂林市人民政府和七星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部署下,在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下,目前七星区已圆满完成普查现场登记和普查主要数据的汇总工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桂林市七星区人口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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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住人口及人口分布
全区常住人口[3]为387304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97029人相比,十年共增长90275人,同比增长30.39%,年平均增长率为2.69%。

图1  七星区历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及年均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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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共有1个乡、4个街道、1个旅游经济区,各乡、街道常住人口分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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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别人口
全区共有家庭户[5]149735户,集体户11418户,家庭户人口为335008人,集体户人口为52296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24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62人减少0.38人。

三、民族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39655人,占87.70%;各少数民族人口为47649人,占12.30%,其中壮族人口为25637人,占6.62%。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75786人,增长28.7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14489人,增长43.69%,其中壮族人口增加5937人,增长30.13%。
四、性别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97963人,占51.11%;女性人口为189341人,占48.89%。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4.55,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7.70相比下降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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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龄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0-14岁[6]人口为60685人,占15.67%;15-59岁人口为272788人,占70.43%;60岁及以上人口为53831人,占13.9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37741人,占9.74%。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3.37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7.67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6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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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拥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16362人;拥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83999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02656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53406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29230人上升为30044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20841人上升为21688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28643人下降为26505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14088人下降为1378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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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平均受教育年限
全区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1.90年。
八、文盲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3100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327人,文盲率[8]由1.32%下降为0.80%,下降0.52个百分点。
九、城乡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383629人,占99.05%;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3675人,占0.95%。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109135人,乡村人口减少18860人,城镇人口比重增长6.6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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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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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3.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4.指各乡(镇、街道)的常住人口占全区常住人口的比重。

5.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6.0-15岁人口为65142人,16-59岁人口为268331人。

7.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将各种受教育程度折算成受教育年限计算平均数得出的,具体的折算标准是:小学=6年,初中=9年,高中=12年,大专及以上=16年。

8.文盲率是指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例。

9.城镇、乡村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