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2020七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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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

——全县人口情况

万年县统计局

万年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我县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一年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圆满完成普查现场登记和普查主要数据的汇总工作,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县人口的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总数

全县常住人口[3]总数为357449人(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居住在省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员),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59098人相比,十年共减少1649人,减少0.05%。

二、户别人口

全县共有家庭户[4] 107703户,集体户3260户,家庭户人口为330112人,集体户人口为27337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07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减少0.65人。

三、人口性别构成

全县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85766人,占总人口的51.97%;女性人口为171683人,占总人口的48.03%。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8.2,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下降1.1 。

四、人口年龄构成

全县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87299人,占总人口的24.42%;15-59岁人口为205739人,占总人口的57.56%;60岁及以上人口为64411人,占总人口的18.02%,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45039人,占总人口的12.60%。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0.81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5.83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6.6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5.52个百分点。[5]

表3-1  全县人口年龄构成

单位:人、%

年龄 人口数 比重
   357449  
0-14岁 87299 24.42
15-59岁 205739 57.56
60岁及以上 64411 18.02
其中:65岁及以上 45039 12.60

五、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县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6827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7187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21194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04061人(以上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532人上升为7505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1461人上升为2010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6914人下降为33905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3130人下降为17941人。

六、平均受教育年限[6]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全县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0.41年。

七、文盲人口[7]

全县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5855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了5302人,文盲率[6]由4.16%下降为1.64%。

八、城乡[8]人口

全县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71912人,占总人口的48.0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85537,占总人口的51.90%。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了28919人,乡村人口减少30568人,城镇人口比重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上升了8.27个百分点。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3]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4]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5]0-15岁人口为94838人,16-59岁人口为198200人。

[6]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将各种受教育程度折算成受教育年限计算平均数得出的,具体的折算标准是:小学=6年,初中=9年,高中=12年,大专及以上=16年。

[7]文盲率是指全县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例。

[8]城镇、乡村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