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2020七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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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原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

青原区统计局

青原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我国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一年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圆满完成普查现场登记和普查主要数据的汇总工作,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区人口的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总数

全区常住人口[3]总数为240730人(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居住在区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员),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00176人相比,十年共增加40554人,增长20.26%,年平均增长率为1.86%。

二、户别人口

全区共有家庭户[4]72477户,集体户6262户,家庭户人口为216224人,集体户人口为24506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98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减少0.7人。

三、全区人口性别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23936人,占总人口的51.48%;女性人口为116794人,占总人口的48.52%。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12,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下降2.65。

四、全区人口年龄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60746人,占总人口的25.23%;15-59岁人口为144433人,占总人口的60.00%;60岁及以上人口为35551人,占总人口的14.7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4730人,占总人口的10.27%。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3.32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8.02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4.70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62个百分点。

 

表1  全区人口年龄构成[5]

单位:人、%

年龄 人口数 比重
总  计 240730 100.00
0-14岁 60746 25.23
15-59岁 144433 60.00
60岁及以上 35551 14.77
其中:65岁及以上 24730 10.27

 

五、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4910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7818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83195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69302人(以上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11096人上升为14502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9851人上升为11556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7488人下降为34559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28453人上升为28788人。

六、平均受教育年限[6]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全区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9.32年提高至9.91年。

七、文盲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3554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了481人,文盲率[7]由2.58%下降为1.48%。

八、城乡[8]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31336人,占总人口的54.56%;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09394人,占总人口的45.44%。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59977人,乡村人口减少19423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8.91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3]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4]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5]全区人口构成中,0-15岁人口为63823人,16-59岁人口为141356人。

[6]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将各种受教育程度折算成受教育年限计算平均数得出的,具体的折算标准是:小学=6年,初中=9年,高中=12年,大专及以上=16年。

[7]文盲率是指全区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例。

[8]城镇、乡村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